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5民初49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泽鸿,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15。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黄泽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于8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