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6227号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81、83、85号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1栋C1901,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03762N。
法定代表人:徐方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小红媛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社区东心岭244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Q8QT6D。
经营者:赵余利,女,2000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小红媛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小红媛电子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