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442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家敏,男,1997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家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
并于同年9月16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