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49、2252-2253号原告:陈华胜,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怡翠花园芙蓉北苑6座2502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被告: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商业街F5-1)。
法定代表人:张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华胜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三案按原告陈华胜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