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329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响堂管理区六福聚香源米线鸭脖店。
住。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荒岭委滨河西路**/div> 经营者:薄欣,业主。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响堂管理区六福聚香源米线鸭脖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同日以已与被告海城市响堂管理区六福聚香源米线鸭脖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