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60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郭志强(实习),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蔡县我爱我家便利店,经营,经营地址:驻马店市新蔡县华星路与永康路交叉口北div>经营者:梅东亮。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蔡县我爱我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蔡县我爱我家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