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330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台南镇乐哥米线店。
住。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南台镇新昌街道**楼**/div> 经营者:亢福成,业主。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台南镇乐哥米线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同日以与被告海城市台南镇乐哥米线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