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彭晶与中山双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诺欧特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773号
案件名称彭晶与中山双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诺欧特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晶;中山双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诺欧特灯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73号原告:彭晶,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红旗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双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诺欧特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村第三工业区******。

经营者:王向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晶与被告中山双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诺欧特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晶撤回起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