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390号 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洪西路**星星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耀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君,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江县福寿山镇思乡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福寿山镇思和村集镇组街道**v> 经营者:汤增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江县福寿山镇思乡电子商务中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