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34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金源博大购物广场二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内黄县枣乡大道北段路西。
经营者:夏赵东,男,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汉勇,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黄县金源博大购物广场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0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8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