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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徐飞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533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徐飞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徐飞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33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飞飞,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安徽省蒙城县王集乡王集街注册号341622600208520。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飞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

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与徐飞飞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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