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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郑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443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郑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郑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443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权,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满族,原岫岩满族自治县中通打字复印社的经营者,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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