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101号申请人: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波,江苏晟贤律师事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骥,江苏晟贤律师事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洪泽区学大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洋。
申请人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洪泽区学大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洪泽区学大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具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洪泽区学大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洪泽区学大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有权申请继续保全,逾期不申请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