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991号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臻悦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臻悦生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