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391执保171号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增,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邓州市谢航副食店,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中州大道与仲景路口向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81MA47BDL93T。
经营者:谢航,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州市谢航副食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邓州市谢航副食店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现被申请人邓州市谢航副食店已将赔偿款支付给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