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5698号之一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18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惠民,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兰,女,汉族,1969年6月16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陆国旺,男,汉族,1967年1月26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陆国旺作为共同被告,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向陆国旺发出参加诉讼通知书。
2020年11月18日,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