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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徐小龙果业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476号
案件名称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徐小龙果业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徐小龙果业批发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476号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徐小龙果业批发行。

住。

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菜批发市场院内31库)。

经营者:徐小龙,业主。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徐小龙果业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物流费等)共计1万元。

并于当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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