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6144号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高速公路道口一级公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NA0F5M。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祥,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倩倩,该公司法务。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康张奶茶店。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炼化海丰综合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11MA2EQGBU41。
经营者:陈康张。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康张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在微法院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