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9560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谢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屏路**海普佳苑******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GB25E。
法定代表人:童海良,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谢鞋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