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897号之一 原告:耿金旭,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满玉、张梓晨,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旺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陶界岭******(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马艳立。
被告:马艳立,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金旭与被告义乌市旺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艳立、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耿金旭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金旭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耿金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