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鼓楼区斌乐宝水果屋,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经营者:张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鼓楼区斌乐宝水果屋(以下简称斌乐宝水果屋)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纯绿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斌乐宝水果屋以已与海南纯绿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斌乐宝水果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鼓楼区斌乐宝水果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鼓楼区斌乐宝水果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