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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鼓楼区斌乐宝水果屋与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终677号
案件名称677鼓楼区斌乐宝水果屋与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鼓楼区斌乐宝水果屋;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鼓楼区斌乐宝水果屋,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经营者:张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鼓楼区斌乐宝水果屋(以下简称斌乐宝水果屋)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纯绿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斌乐宝水果屋以已与海南纯绿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斌乐宝水果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鼓楼区斌乐宝水果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鼓楼区斌乐宝水果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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