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终10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增强,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华,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柏尔恒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河路**科创园。
法定代表人:朱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柏尔恒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经济开发区明珠路**长兴世贸大厦******法定代表人:朱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李增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柏尔恒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柏尔恒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13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增强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增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