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粤01执5806号佛山北极光照明有限公司、佛山市海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北极光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海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粤73民初1524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海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经济损失及利息、受理费等51826.6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佛山市海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2650元(案款51970元转付至申请执行人、执行费680元均已上缴国库),被执行人在本案义务已履行完毕。
因被执行人佛山市海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全部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案号 (2020)粤01执5806号 案由 专利权纠纷 结案方式 全部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佛山北极光照明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佛山市海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案时间:2020年12月23日 结案时间:2021年3月26日 申请执行标的:51826.6元 到位金额(实际到位金额+放弃金额):51970元 实际到位金额:51970元 放弃金额:0 执行经过、结果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佛山市海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2650元(案款51970元转付至申请执行人、执行费680元均已上缴国库),因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经办人意见 因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当否?
请领导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