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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见福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执5861号之一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见福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见福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58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见福烟酒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远大二路**汇一城****。

经营者:李志鹏,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5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2020年1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见福烟酒店、李志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0年11月5日、2020年11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见福烟酒店、李志鹏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于2020年11月5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传唤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见福烟酒店负责人李志鹏于2020年11月12日到庭,其未到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将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见福烟酒店负责人李志鹏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0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李志鹏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0年11月11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2106元,已执行到0元,尚有5210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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