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7500号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暄婷,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老作坊酿酒厂,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酒家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友。
被告: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8幢8层33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老作坊酿酒厂、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未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