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994号 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101—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锦江新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西大街**汽车站南150米路东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燕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锦江新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