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高新温泉购物公园倾城之魅化妆品店、高新玫瑰名媛美容养生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2知民初20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高新温泉购物公园倾城之魅化妆品店、高新玫瑰名媛美容养生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高新温泉购物公园倾城之魅化妆品店;高新玫瑰名媛美容养生会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2知民初20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林,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温泉购物公园倾城之魅化妆品店。

经营场所:湖北省咸宁市温泉购物公园******。

经营者:李秀石,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被告:高新玫瑰名媛美容养生会所。

经营场所:湖北省咸。

经营场所: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温泉咸宁大道国际大****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徐微,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与被告高新温泉购物公园倾城之魅化妆品店、高新玫瑰名媛美容养生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一家设立在韩国的公司,其在中国境内进行商标维权并起诉至中国境内的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负担。

审判长  王洪斌审判员  侯欣芳审判员  纪利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