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刑初125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昌举,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曦,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7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昌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小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昌举及其辩护人王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昌举在未取得第8644035号“Fengshangmei”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高某1(已判决)所在的义乌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贴有“Fengshangmei”标识的指甲油3万瓶,美甲用模型胶4800瓶。
高某1在未取得商标“Fengshangmei”持有人的授权下,下单给金某(已判决)印刷印有“Fengshangmei”商标标识6万余个。
义乌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拿到“Fengshangmei”商标标识后即安排员工贴到义乌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指甲油和美甲用模型胶上。
2020年1月11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义乌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印有“Fengshangmei”商标标识的指甲油成品80箱(480支每箱)、印有“Fengshangmei”商标标识的美甲用模型胶成品12箱(240个每箱)、印有“Fengshangmei”商标标识的美甲用模型胶500个(散装)、印有“Fengshangmei”字样的圆形标识20400张、印有“Fengshangmei”字样的长方形标识4000张。
经鉴定,以上物品价值人民币199788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刘昌举经电话传唤后至经侦大队接受调查。
被侵权方浙江风尚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刘昌举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告人金某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有印有“Fengshangmei”商标的指甲油、美甲用模型胶以及标识;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外单位案件移送交办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案件来源登记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辨认意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价格证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
证人高某1、金某、高某2的证言;
被告人刘昌举的供述;
价格认定结论书;
刑事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昌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刘昌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昌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昌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王曦提出被告人刘昌举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取得受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昌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