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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谢贤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3民初310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谢贤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谢贤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3民初310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贤桂,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长青居委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贻聪,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

系被告谢贤桂表弟。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贤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刘赛书记员刘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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