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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平陆县城镇千汇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8民初252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平陆县城镇千汇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平陆县城镇千汇副食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初252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海涛、温晶,山西宁丰(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陆县城镇千汇副食商行,住所地:平陆县 经营者:崔婉冰。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陆县城镇千汇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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