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331号之一原告:南通市何炜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东路天空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建国,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怀照,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军育调味品商行,经营场所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道桂新五巷**102。
经营者:杨军。
原告南通市何炜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军育调味品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南通市何炜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何炜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何炜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南通市何炜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