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610号 原告:郑梅,女,汉族,1961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国忠,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严金华,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智源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9QMYL91。
经营者:卢燕。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郑梅诉被告义乌市智源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梅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