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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李应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8民初467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李应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李应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67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应珠,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传广,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玲莉,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应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勤勤 审 判 员  董华敏 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刘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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