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660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c。
法定代表人:周慧玲,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东盛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江海西路**法定代表人:郑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华,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小王粮食经营部,经营场所所在地如东县双甸镇江海路**。
经营者:王玉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族,住江苏省如东县,系王玉霞丈夫。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南通市东盛米业有限公司、如东小王粮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以双方已达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