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1593号原告:罗威欧娱乐公司,住所地:芬兰共和国埃斯波02150凯拉兰塔**。
法定代表人:明娜·玛丽亚·雷塔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新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屏石头村**。
法定代表人:杜兰珍。
被告:张宇航,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罗威欧娱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新宸贸易有限公司、张宇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罗威欧娱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威欧娱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威欧娱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