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579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皓元千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28号商17号。
法定代表人:秦安然。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皓元千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