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563号原告:范国庆,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弓客户外用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陈富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范国庆与被告临沂商城弓客户外用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原告范国庆于2020年11月10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范国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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