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9民初20772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6695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霞,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艾美之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宝利伟业工业园A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76480B。
法定代表人:黄国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源,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基,系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亦浓公司)诉被告深圳艾美之都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之都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黄秋霞、深圳艾美之都服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源、何国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差旅费等相关维权合理费用损失;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请求合计费用共赔偿总金额人民币45000元)。
被代在庭审中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被告在中国商标权网查询本案所涉及的商标,均处于无效状态。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核定使用类别、有效期限1、第773315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广州玖峰贸易有限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18类,包括背包、手提包、旅行用具(皮件)等,受让人为狮子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LIONROCK(HK)INDUSTRYLIMITED),时间2011年4月7日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4月6日。
2、第1394707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狮子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LIONROCK(HK)INDUSTRYLIMITED),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18类,包括背包、旅行用具(皮件)手提包、等,时间2015年4月14日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3日。
3、第775191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广州玖峰贸易有限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5类,包括袜、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受让人为狮子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LIONROCK(HK)INDUSTRYLIMITED);
时间2010年12月7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6日。
4、第1760902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狮子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LIONROCK(HK)INDUSTRYLIMITED),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5类,包括服装、皮带(服饰用)等;
时间2016年9月28日-2026年9月27日。
二、原告与该商标的关系:原告花亦浓公司是上述第7733151号“”、第13947070号“”、第7751911号“”、第17609027号“”(第25类)等四个商标的被许可人。
三、被诉侵权标识及侵权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2019)粤广海珠第6894号公证书显示,被告在京东平台(××)经营的名为“艾美之都运动户外专营店”的店铺有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具体情形如下:1、被告销售的“王子狮丹新款衣服Assassin’sCreed刺客信条卫衣外套秋冬装cosp信条人物款拉”产品含有与第7751911号“”、第13947070号“”注册商标图形近似的图形,且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第17609027号“”注册商标中“刺客信条”四个字作为搜索商品的关键词,销售价格158元。
2、“王子狮丹刺客信条长袖T恤动漫打底衫Assassin’sCreed动漫夜光衣刺客信条夜”(售价128元)“王子狮丹刺客信条书包卡通动漫游戏双肩包男女中学生背包休闲包书包刺客信条字母卡其色束口包”(售价168元)等两产品含有与第7751911号“”、第13947070号“”注册商标图形近似的图形,并且商品链接标题上含有与第7733151号“”注册商标的“Assassin’sCreed”近似的字体。
3、被告在其销售的“王子狮丹刺客信条口罩PM2.5动漫游戏cos周边秋冬保暖口罩男女个性口罩罪恶王冠口罩”产品含有与第7751911号“”、第13947070号“”注册商标图形近似的图形,且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第17609027号“”注册商标中“刺客信条”四个字作为搜索商品的关键词,销售价格39元。
四、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的比对意见:本案被告经营的店铺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箱包等,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构成相似。
五、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
六、原告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公证费1000元,有发票为证,律师费10000元及差旅费无直接证据,原告请求本院酌定费用数额。
七、被告是否已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已经停止侵权行为且删除产品链接、文字介绍。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及公证文书,以上证据材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依法认定原告系涉案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其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告艾美之都公司未经原告花亦浓公司许可,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答辩称涉案商标均为无效状态,并提交了涉案商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的查询结果,均显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且查询结果页面注明“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对于被告关于涉案商标为无效状态,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确定本案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000元,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合理维权费用的诉求,公证费1000元有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费用无直接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艾美之都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1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元,由被告负担216元,原告负担2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镇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霏蓉书记员 黄丽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