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305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守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邵县胶袋家居生活总汇,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资滨社区内环路**。
经营者:石爱军,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邵县胶袋家居生活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劲松审 判 员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晏顺祥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严寒月书记员粟冰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