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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兴城市袋寸百货日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276号
案件名称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兴城市袋寸百货日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兴城市袋寸百货日用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276号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城市袋寸百货日用店,经营场所葫芦岛市兴城市元台子乡元台子村。

经营者:林瑶。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城市袋寸百货日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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