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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吴聪、吴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民初22117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吴聪、吴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吴聪;吴灿;肖权;张志高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2211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1056609。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0908126。

被告:吴聪,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吴灿,男,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肖权,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张志高,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聪、吴灿、肖权、张志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发生的维权费用合计21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5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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