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1民初5831号原告:上海奔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乔以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俊,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女。
被告: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爱德华·金(ThomasEdwardKing),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奔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奔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奔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奔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颖审 判 员 许剑飞人民陪审员 顾光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汤峥鸣书 记 员 郭 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