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675号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沃仑街。
代表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NicholasJohnMurrayGawne),首席运营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剑光,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福建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剑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2020年10月22日,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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