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9290号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南海岸大道**。
法定代表人:伊丽莎白.斯托克斯蒂尔(ElizabethStockstill)。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宴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品杏,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岭市城北康顺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中马路****西面三间市石粘金童鞋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2993583XM。
法定代表人:张才玲。
被告:张才玲,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与被告温岭市城北康顺达鞋业有限公司、张才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诉请: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8606383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
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后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斯公司(VANS,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