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4252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陈集乡年夫杰家具店,实际经营场所蚌埠市怀远县陈集乡陈集中学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RB7Y004,经营者:年夫杰。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陈集乡年夫杰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且原告未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