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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古塔区毛记鸭脖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102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古塔区毛记鸭脖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古塔区毛记鸭脖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02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

被告:古塔区毛记鸭脖店,住,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北二里古城新苑**/div>经营者:毛磊。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古塔区毛记鸭脖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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