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03知民初1213号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恒顺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仿仿、康缪红,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告:山西水塔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杨房北醋都路**/div>法定代表人:武峥兴。
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山西水塔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被告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和解,故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