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9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军,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东宝区老袁五金机电批发中心,住,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一马光彩大市场****/div>经营者:袁茂,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东宝区老袁五金机电批发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