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355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小燕、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瑞安市仙降新安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66751R。
法定代表人李宗祥。
委托代理人兰忠书,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罗区玉飞鞋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北路**新龙兴商场****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32F4EH5U。
经营者叶玉辉。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新罗区玉飞鞋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2020年11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宝报 审 判 员 黄智勇 审 判 员 丁建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严丽梅 书 记 员 邱渟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