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124号原告:王宏光,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升、尤文宏,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小鹏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寺前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湖北锦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湛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邮驿桥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湖北锦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宏光与被告湖南省小鹏食品有限公司、湖北湛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王宏光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光在本案受理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宏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王宏光负担。